尊敬的检察官您好!
按民诉法规定一审民事案件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过延长6个月,我们有个案子先是按简易程序后来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经过一年零两个月才审结,批准延期的批示是副院长签的字,我不太清楚的是民诉法规定的院长批准是否包括副院长,还有就是案件办理期限是从第一次的立案通知的次日起计算还是从转为普通程序后重新计算?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是否可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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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审理期限继续计算,而不是另行计算;但鉴定期间和中止审理期间应扣除。 (检察官: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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